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于2008年3月,依法在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自成立后一直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雷士)合作,共同推进雷士品牌的发展。
惠州雷士为确保市场供应于2012年8月3日主动与我司签订20年期限合作协议,并向我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授权并许可贵司使用的商标是:在9类和11类商品上已有效注册的"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为使贵司安心生产,保证市场供应,我公司在此承诺:对贵我双方已签署之书面文件(含协议、合同、往来函件等,下同)所载明的商标使用权,允许贵司使用20(贰拾)年;如果贵司出现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情形时,由贵司自行指定的第三方继受本承诺及双方所签的书面文件项下贵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如我公司违背此承诺,则承担相应责任,如双方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承诺书相冲突时,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为此,我司声明如下:
一、依据惠州雷士与我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惠州雷士所作出的承诺,我司依法享有"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在9类和11类商品上20年的使用权;
二、我司各供应商,经销商应严格按照惠州雷士所作出的承诺使用商标,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我司及我司授权供应商、经销商在相关授权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否则,我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